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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高一时”与“道高一丈”

1998-12-30 来源:中华读书报  我有话说

世界是矛盾和变化的。正与邪,真与假,美与丑,善与恶,互相交锋,彼消此长,叠现出一个真实的自然生态与社会生态。指望假丑恶自动退出历史舞台,从来是幼稚单纯者的一厢情愿。说个三分有趣七分嘲谑的例子:“文革”十年动乱中,假丑恶的势力,连经受了历史考验、约定俗成的成语“魔高一尺,道高一丈”都不见容,竟明目张胆地反其道而行之,改为“道高一尺,魔高一丈”。真是“道可道,非常道”了。若干年后,后人观之,恐怕会像“老外”面对汉语一样,茫茫然无所措手足的。

“文革”那场噩梦,深追起来,还真与这“魔道颠倒”是非混淆有关,与道之不道魔之不魔国之不国有关,与道无法力无法无天有关,一切砸烂,秩序靠边,本来就不高级不完善的法规稀里哗啦,如厦之倾。无法无天日,妖魔喜登场。“文革”已矣,但由此带来的恶果却贻害久远,以致于我们“改型换制”进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新轨道后,因为法制的不健全,妖魔鬼怪便大钻空子,甚至堂皇登场,即如最令读书人文化人引为自豪的图书出版界,也一样鬼蜮横行,妖魔成灾。起码在有些地方是这样,有些领域是这样,有些“结合部”的缝隙大得骇人。最典型的怕要算这非法出版了。中国的语言之中,这些年冒出一个新词:“扫黄打非”,一“黄”一“非”为害甚烈。究其原因与这“钻空子”就有极大关系。再不像“文革”时期那样,魔道之名分已早被“拨乱反正”过来了。但名分之正,要靠“正”得有力。我们的道,到底有多大法力呢?实话实说,我们是很走过一段里程的。先是,我们的《刑法》中没有这方面的条款,于是便用“投机倒把”定罪量刑。接着,1997年3月公布了新《刑法》,将非法出版犯罪活动分解为若干种,如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侵犯知识产权罪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等,使打击非法出版活动更有针对性了,“道”之“法力”,进步巨大。但是,有些非法出版活动、行为在新《刑法》中无明确界定:如,假冒正规出版单位名义搞出版活动;如,违反《出版管理条例》,未经批准,擅自设定出版单位或者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业务;如,走私、非法出版、翻印、销售境外出版物。因此之故,业内有识之士,纷纷呼唤,要有完备的法律条款,遏制非法出版活动。即:“道”要有“道”、有“法”、有“术”,唯其如此,方可与谈“大道可行也”!因此,对1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格外注意。此一“解释”,共18条,在非法出版活动者面前,不啻又竖起了一柄光芒熠熠的利剑!我们文化界出版人著作者乃至全民,又多了一把尚方宝剑,又多了一件护身之宝!遥想当年,不,仅仅是前几年,抄袭别人的劳动成果,竟然成了辞典编纂“大家”,竟成了“著作等身”、“著作超身”的所谓“出版家”,竟成为“没有士兵的将军”,当事人竟言之凿凿,振振有辞。同样,印平华等人竟三番两次地盗印《现代汉语辞典》、《古汉语常用字字典》、《新华字典》,非法经营额达230余万元!廖葆春一伙,非法编印发行中小学教辅读物95个品种,共488万余册,非法经营额高达1067万元以上!文化圣殿,污秽公行。何故?细究起来,我们的有关法网有“漏洞”有缝隙是其重要的因素。从这个意义上,仅仅从这个角度看,我们也应当为这刚出台的十八款的解释欢呼。毕竟社会在进步,邪不压正,乃历史发展之必然。

然而不可盲目乐观!有法有款,不代表从此海清河晏!要看到打非扫黄之复杂性,要看到反盗版反侵权的难度,要看到这一工作阻力的内外部因素。权钱交易的侵袭,地方保护主义的作祟,执法过程中的拖宕软弱,甚至我们这些文化人使用法律的自觉性匮乏,都会成为我们前进途中的障碍。是的,现在再没人去喊“魔高一丈”了;然而,承认“道高一丈”是否就万事大吉了呢?真正的“道高一丈”,要靠与日俱进的努力,要靠坚持不懈的奋斗,否则,会不会出现正邪间的“拉锯战”,会不会出现正邪间的新一轮较量,会不会只有“道高一时”、“道高一事”的现象呢?

坚冰已经打破。大道如砥,真正的“道高一丈”,需我们一时一时、一事一事、一寸一寸地寸积铢累。在这个意义上,在这个最根本最现实的意义上,我们说,“道”之威力,“法”之威力多寡、长短,全在我们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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